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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化物所公共技术服务中心测试费管理办法
2017-03-09     编辑:【 【打印此页】【关闭】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所公共技术服务中心测试费管理、规范检测检验收费行为,结合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测试费的收取原则是保证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不以赢利为目的。

第三条  本办法仅限于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和国家润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提供的测试服务。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四条  收费标准制定的程序是公共技术服务中心所属各公共技术部提出收费方案,经公共技术服务中心核准,上报所务会审核后予以公布实施。

第五条  公共技术部主要依据仪器设备折旧、维护和维修、材料、燃料动力、使用机时、人员支出等费用,同时参考当地相关科研院所的收费情况提出收费标准。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六条  为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满足研究所科研工作的需求,按照《中国科学院技术支撑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规定,积极开展仪器设备的共用共享,提供对外测试服务,测试服务按照制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七条  按照《兰州化物所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用户进行测试委托预约,仪器管理员告知用户将产生的相关费用。测试后,用户和仪器管理员确认实际发生的测试费。

第八条  所内测试,用户需填写《检测委托书》,仪器管理员需定期负责汇总,由经费转出课题及公共技术部负责人确认,提交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审核、主管所领导审批后,报研究所财务处转拨费用。

第九条  所外测试,仪器管理员需填写《收费通知单》(一式两份),用户确认测试费用并经公共技术服务部审核后,一份留存,一份交财务处办理缴费事宜。

第十条  所外测试,要求出具CNASCMACAL检测/检验报告的,在测试费的基础上,需加收报告费。

第十一条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将不定期召开用户会,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提升测试服务水平。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二条  各公共技术部要严格按照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测试费收入由所财务统一管理,不得截留、私分、坐收坐支。

第十三条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测试费收取的内部控制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测试费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业务活动内容真实、完整,测试费收取符合本办法。研究所监察审计处对测试费的管理情况进行再监督、再检查。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纪委、监察审计处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 私自测试,不收取费用的。

(二)截留、私分、坐收坐支测试费收入的。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

(四)测试费收入未纳入所财务处统一管理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应按相关规定处理或问责。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1.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公共技术服务

中心测试服务收费标准

2.检测委托书

3.收费通知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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