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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化物所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运行费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2016-07-05     编辑:【 【打印此页】【关闭】
兰州化物所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运行费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国科学院技术支撑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科发计字[2009]22号)精神,更好地发挥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运行费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中心仪器设备的开放与共享,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运行补贴费用经费来源于中科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专项经费拨款。
第二条 为确保公共技术服务中心有效运行,中心运行经费坚持统一分配、合理使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支持中心内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及技术发展。
第三条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每年年初按照中心工作需要对本年度运行费提交预算方案,由主管领导、资产与产业处(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及有关实验室(中心)负责人组成的工作小组审定,并监督其执行。
第四条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运行费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比例:
(一)用于购买仪器设备试剂、耗材、标准物质、配件等,仪器设备维护费用和维修费,仪器设备消耗的水、电、暖费用和房屋占用费用。占年度总运行经费的30%。
(二)智能卡刷卡系统和仪器设备共享管理系统建设费用。占年度总运行经费的10%。
(三)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费用,技术专家开办的各类技术专题讲座费用及其它技术活动。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组织的各类技术评审以及各类接待费用。占年度总运行经费的25%。
(四)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人员补贴、优秀机组和人员的奖励,对于参与国家/国际标准制/修订工、新实验方法的开发、专利和论文发表工作的人员,将予以重点的奖励和支持。对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人员参与和支持认证认可工作的奖励。占年度总运行经费的30%。
(五)用于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和区域中心正常运行费用。占年度总运行经费的5%。
第五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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