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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化物所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2016-06-27     编辑:【 【打印此页】【关闭】
兰州化物所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兰州化物所公共技术服务中心是研究所知识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研究所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学科交叉和融合,加强高层次技术人员培养起至关重要的作用。按照《中国科学院技术支撑系统建设实施方案》和《中国科学院所级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细则》,结合我所科研工作的具体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一条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管理工作,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落实和实施具体工作。
第二条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工作小组由主管领导牵头,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科研管理部门、有关实验室(中心)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
1.审议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建设发展方向、引进大型仪器设备的规划;
2.审议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的各项管理办法和规定;
3.审议纳入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的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状况及仪器管理人员考核结果;
4.对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的大中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服务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5.审定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运行费的预算和执行情况;
6.评议和推荐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仪器设备功能开发项目。
第三条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是研究所大中型仪器设备共享共用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的具体运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1.按照《中国科学院技术支撑系统建设实施方案》和《中国科学院所级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细则》的要求,具体落实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各项运行管理工作。及时布置落实院主管部门及兰州资源环境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布置的各项工作。
2.落实主管领导和工作小组确定的事项。
3.协调、解决、反映仪器管理员和用户遇到的各种问题,定期检查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仪器设备的使用及服务情况。
4.负责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大中型仪器设备的入选初审。
5.组织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大型仪器设备及仪器管理员的年度绩效考核。
6.组织对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仪器管理人员的相关培训以及开展仪器设备功能研发项目。
第二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五条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共享共用的仪器设备主要依托国家重点实验室、院重点实验室及研究所内设科研单元。负责和保障公用科研装备在高度共享共用的机制下运行、维护和技术服务,开展有共性需求的实验方法学和实验新技术创新研究,开展关键科研装备的创新和共用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与技术提升。
第六条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仪器设备的入围条件
1.仪器设备现况良好,性能指标达到设计指标(以仪器设备说明书或技术手册为参考);
2.仪器设备能够正常运行,并配备专职的仪器管理员;
3.仪器设备必须共享共用,提供对外技术服务;
4.通过兰州资源环境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以下简称区域中心)修缮项目购置的仪器设备,必须纳入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管理。
第七条 管理的原则和要求
1.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的仪器设备由研究所与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中心)实行两级管理,实验室(中心)主管领导负责,由专职管理员对仪器设备进行具体管理;
2.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的仪器设备及其开放共享从技术上和管理制度上必须纳入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共享管理系统和智能卡用户身份识别系统。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负责支持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共享管理系统和智能卡用户身份识别系统在研究所范围内的正常使用。通过网上预约、使用机时公开的机制,加强对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力度,增强管理的透明度;
3.纳入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的仪器设备均应对全所提供服务。纳入区域中心共用的仪器设备除向本所提供服务外,还应向区域中心的用户提供服务,所内外用户一视同仁。在满足研究所及区域中心用户的前提下,应积极对社会提供服务;提供服务的仪器设备应对服务明码标价、合理收费,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并提供优质服务;
4.纳入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管理的仪器设备须按《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的要求进行管理,建立作业指导书,准确、规范的做好实验原始记录、大型仪器使用记录、维修和培训记录,确保仪器设备校准状态,做好消耗材料的验证记录。
5.按照《中科院兰州化物所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将于每年12月组织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仪器设备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优秀的机组将推荐为区域中心优秀机组进行表彰。
6.为达到配置合理、确保技术指标先进、高效使用的目的,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对大中型仪器设备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随时对大中型仪器设备进行调整,做到有进有出。对达不到要求、使用效率低下,或因维护不利造成故障频发的仪器设备调整出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对原未入围或新购置的仪器设备,达到入围要求者,经申请审核后可纳入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仪器范围。
第八条 仪器管理人员职责:
1.保证为用户保守技术机密,确保用户的知识产权不受害;
2.为用户提供及时的技术保障和准确可靠的分析测试果;
3.保持仪器设备完好正常,保证用户在预约时间内使用;
4.不得向用户收取规定外的任何费用;
5.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用户的测试任务(样品不符合仪器使用要求的除外)。
6.违反相关规定经调查核实后,研究所向相关的管理人员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停发运行费补贴。
第三章 仪器共享系统运行管理
第九条 按照要求,研究所使用“中国科学院仪器共享管理系统”对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仪器进行共享管理。
第十条 共享系统中的普通用户按照每人一用户的原则,在使用共享系统预约仪器之前必须注册,不得借用他人用户进行仪器预约,一旦发现此类情况,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将立即停止该用户对仪器共享系统的使用。
第十一条 用户使用共享仪器须登录共享系统后填写业务委托书进行预约。在填写业务委托书时,须提供预约人的真实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预约成功与否须经仪器管理员审核。仪器管理员对所有预约按照仪器工作情况应给予审核回复(无论是否同意);如同意,在业务委托书中“答复”栏填写同意,并选择“同意”项提交;如不同意,在“业务委托书中答复”栏中简述不同意的理由,并选择“否决”项提交。仪器管理员有义务提醒用户在使用共享仪器时,按照本管理办法,统一通过共享管理网进行网上预约,减少其它形式预约。如果其它形式预约与网上预约冲突,以网上预约为准。
第十二条 用户因故取消已经完成的预约,需要提前在网上申请并通过电话或其他有效途径通知仪器管理员取消预约,经仪器管理员确认后,将不收取用户任何费用。
用户因故不按要求取消已经完成的预约,并造成预约时间浪费,将按照原预约收取50%的使用费用。
第四章 培训与交流
第十三条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有义务面向所内外的用户开展与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内运行管理的仪器设备相关的以实验技术为内容的技术培训。技术培训每年集中定期举办,一般在9-11月进行。技术培训产生的费用由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运行费支出,不向学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根据科研工作的需求,用户需要本人操作仪器设备的情况,用户必须通过相关实验室同意,按照实验室的要求,经仪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第十五条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每年根据研究所科研工作的需求,将邀请相关领域的高水平技术专家授课或鼓励仪器管理员争取参加国家及中国科学院组织的并支持的国际技术培训及技术进修机会,以提升研究所整体的技术支撑能力。培训产生的费用由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运行费适当支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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